据介绍,南漳县城关镇刘某(女)、李某二人于2007年9月离婚。离婚后,刘某外出务工下落不明。事隔不久,李某接到南漳县人民法院传票:债主杨某以刘某的债务是在刘某与李某结婚期间形成的为由,要求李某偿还该笔债务。
原来,杨某与刘某是熟人,刘某在与李某结婚期间曾向杨某借了四笔钱,共计24.08万元。当时,刘某给杨某写了借条,注明了还款日期,没有约定利率。借款到期后,刘某没有还钱,遂引发官司。
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杨某与刘某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,刘某应偿还借款。刘某借款发生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,我国法律明确规定: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,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。因一时无法找到刘某,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应承担连带责任,在限定期限内还清24万元的借款。



最新评论本文有0篇评论 查看全部